2024-07-01 www.dnxtw.com
电脑系统网 7 月 1 日信息,国家交通部 6 月 28 日下发《农村道路客运经营服务手册(实施)》(下称《指南》),共七章 35 条,包含通则、运营基础、运输组织、经营服务、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附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指南》会同相关部门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开启农村道路客运并高效运行,为农村住户出行给予广泛服务。激励农村道路客运推行产业化、企业化、集约化发展。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确保旅客搭车需求与出行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客货邮结合、运游结合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指南》强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协作线路上运作车辆应选用合乎农村客货邮协同发展兼容车子型号选择技术标准的客运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域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子型号选择、统一车体标志,全面推广新能源技术、绿色能源等绿色环保车子。
《指南》还指出,激励在城镇化建设水平高、农村人民群众出行要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大城市公交车线路向农村延展或推行班车客运公交化经营;激励对于农忙、节假日日等重点时段,投运农忙时节班、赶集日班等服务,最大限度达到农村人民群众集体性、潮汛性出行要求。
《指南》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选用移动智能终端、网址、App、公交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电话等形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车次运作等货物运输记录查询和账款付款服务。
《指南》规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字、核准载人总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里显著位置公示公告驾驶人员姓名及职业资格证号、道路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价格和里程数等相关信息,及其严禁吸烟、安全出行等消息提示。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要求的投币机(箱)、电子器件读写器等服务设备。
电脑系统网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服务手册(实施)》全篇:
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路面旅客运输和汽车站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农村道路客运指的是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或是紧邻县间,起讫地起码有一端在农村且关键服务农村居民旅客运送主题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经营)、区域经营和预定回应等。
第三条 要求各地确保符合条件的建制村开启农村道路客运并高效运行,为农村住户出行给予广泛服务。
第四条 激励农村道路客运推行产业化、企业化、集约化发展。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确保旅客搭车需求与出行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客货邮结合、运游结合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运营基础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须取得路面旅客运送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配置合乎运营需求的客运车,聘请与运营业务相匹配的驾驶员与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在规定运营范围内活动营销。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子合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获得合法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协作线路上运作车辆应选用合乎农村客货邮协同发展兼容车子型号选择技术标准的客运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域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子型号选择、统一车体标志,全面推广新能源技术、绿色能源等绿色环保车子。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获得与准驾相匹配的驾驶执照,及其路面旅客运送职业资格证,身体素质合乎部门工作规定。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规定进行路面旅客运送驾驶人员岗位培训、安全培训及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服务、政策法规、新技术等方面教育培训机构,保证相关负责人了解工作中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行为服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根据当地地质条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等,因时制宜给予班车客运(含公交化经营)、区域经营、预定回应等服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提供目的性。
激励在城镇化建设水平高、农村人民群众出行要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大城市公交车线路向农村延展或推行班车客运公交化经营。
第十条 给予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符合配电线路经营许可证的日发车次低限的情形下,可以根据农村人民群众出行要求独立提升车次。
第十一条 给予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区域内人民群众出行要求,适时调整经营线路设备运输能力推广。
第十二条 给予预定回应服务的经营者,在坐车点发布经营者名字、预约电话或互联网平台名字、经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确保预定服务电话畅通或网上预约方式正常运转,快速响应旅客服务要求,在约定的响应速度内抵达预定搭车地址。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对于农忙、节假日日等重点时段,提升客流量判断,提前制定运输保障方案,合理安排布置左右客点,投运农忙时节班、赶集日班等服务,最大限度达到农村人民群众集体性、潮汛性出行要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发布入站车辆和配电线路经营信息内容,包含配电线路起讫地、半途停靠点、首末班车发车时间、车次间隔、周期性或暂时性调节信息及价格、监管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中止、终止经营的,提早 30 日告之原批准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实时调度、状态监控、信息发布平台、数据分析与决策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制订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服务服务承诺,创建检举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字、核准载人总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里显著位置公示公告驾驶人员姓名及职业资格证号、道路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价格和里程数等相关信息,及其严禁吸烟、安全出行等消息提示。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要求的投币机(箱)、电子器件读写器等服务设备。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维持车厢里环境整洁,车子内腔、现浇板装饰条、车箱木地板详细,车里坐椅、护栏、防护栏、门拉手等装置是否齐全、安装牢固,窗户玻璃无破损、电源开关轻巧、密封性优良。
第十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可在路上擅自拆换车子或者把旅客转交别人运输。汽车故障无法再继续安全行车的,向旅客说明理由并及时安排完全免费转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到终点。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线运转的,向旅客搞好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准、企业经营成本和农村人民群众承受力的前提下,创建人民群众能够承受、财政局可负担、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价格管理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经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正常情况下推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法;预定回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操作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钱原则上不高过本地农村班车客运参考价基准价的 2 倍,并维持价钱比较稳定。
第二十一条 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选用移动智能终端、网址、App、公交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电话等形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车次运作等货物运输记录查询和账款付款服务。
第五章 货物运输安全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本保障,健全安全生产要求,搞好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加强车子安全技术管理,按照规定搞好行车安全例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保险带、紧急锤、消防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和应急装置检查,维护保养,立即维修,保证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优良。
第二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组织驾驶人员提前熟悉经营线路道路情况,密切关注天气状况,发班前做好驾驶安全大检查,禁止超速行驶、超载超限、危险驾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加强经营配电线路安全大检查,采用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内部无法治理及时安全隐患,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六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运用客运车进行客货邮协作业务,必须符合《道路客运车子严禁、限定带上和托运物品文件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农村客货邮协同发展兼容车子型号选择技术标准(实施)》等相关规定,不能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关注经营线路天气情况和道路通行具体情况,遇雾、冷冻、雨雪天气、洪涝灾害等,立即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无法达到行车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按中止或改变货物运输配电线路。
第二十八条 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提升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合理改正不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
激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对沿途天气情况、行车安全注意事项等开展预警提示,催促驾驶员安全安全驾驶、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监管第二十九条 全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创建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品质社会舆论监督突发事件处理规章制度,顺畅 12328 道路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途径,及时受理处理群众反映的农村道路客运有关问题,催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第三十条 全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赔偿规章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全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定回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趋势,确保农村道路客运平稳经营。
鼓励各地建立和政府财政水平相匹配的农村道路客运资金投入体制。
第三十一条 全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品质考核制度,加强考核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将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品质考核结果运用于政府采购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政府补贴资产派发等多个方面,正确引导经营者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和服务品质。
全国各地可以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技术、现场抽样检查等形式,全面开展农村道路客运运行监控,加强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监管审查。
第三十二条 全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营销推广“互联网技术 管控”方式,增加对非法违反规定经营个人行为整治力度。
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会与公安等部门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宣传,正确引导农村人民群众挑选合规管理客运车出行,回绝搭乘非法营运车辆。
第七章 附录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班车客运就是指县市级行政区域内或是紧邻县间,获得道路客运客运车辆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应用客运车在固定线路运行,起讫地起码有一端在农村且大多为农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的道路客运生产经营。
(二)农村班车客运公交化经营就是指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应用客运车运输旅客,根据数据加密发班车次、设定固定不动停靠点点、实行特惠价格等形式,完成密度高的、小间距、站站停经营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方式。
(三)农村道路客运区域经营指的是在批准机关批准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运营主体或是区域全部运营主体中间达成共识统一调度,依据农村人民群众出行要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配电线路、时长、网站、车次布置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方式。
(四)农村道路客运预定回应就是指经营者事先公示公告经营区域、服务时间与预约方式等,通过微信、和网络方法接纳旅客出行出行预定,依据旅客发起始发地、终点、出行方式等规定,应用客运车辆为旅客提供一站式出行服务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方式。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地域别的通客车形式中,开启公共汽电车、水道货物运输的,应分别参考公共交通、公路运输相关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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