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造假”“有偿删帖”,四被告操纵“网络水军”判赔 100 万元

2024-07-04 www.dnx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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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系统网 7 月 4 日信息,据“杭州互联网法院”信息,7 月 4 日早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构成七人合议庭,对杭州市滨江区检察院诉杨某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某高新科技局域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复庭栽定四被告删掉已公布的虚假信息,销户“网络水军”的虚假账户 1200 多个,在国家级媒体公布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公益性损害赔偿金总共 100 万余元。

IT 梳理案子具体内容如下: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方诉称:

2021 年到 2022 年 5 月,杨某某利用自身登记注册的好几家公司研发的服务平台,征募数量众多的兼职员工当做“网络水军”,并且通过控制“网络水军”“起号”等形式,进行有偿服务“转评赞”“长直发”“投诉”等服务,则在未核查信息真实有效的情形下,执行包含对顾客指定影视剧、网上视频、游戏作品、产品的电影宣传等正脸关注点赞、分享、评价,按客户的要求在有关互联网平台发布了关于特殊著作、产品具体内容等提高流量的业务流程,并通过在信息信息发布平台开展投诉等形式删除帖子从而降低对特定著作、产品的负面信息流量的业务流程。经查,杨某某等“起号”1200 多个,进行“转赞评”“长直发”每日任务 24 万余条,每日任务金额合计 896 万元;进行“投诉”每日任务 1200 余条,每日任务金额合计 19 万元。

另,某传播公司、杨某某等盈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除帖子服务项目,扰乱市场的举动已经被刑事判决评定组成非法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方觉得:

互联网信息是社会公众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互联网信息的实际、可靠是打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环节。四被告在没有核查信息真实有效的情形下,进行有偿服务“转评赞”“长直发”“投诉”等服务,系流量造假、通过发布和删除信息干涉信息展现以牟取违法利益的行为,归属于散播互联网虚报信息的举动,破坏网络生态公平秩序经济秩序,损害了众多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应依法担负民事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的举动严重影响了社会舆论自然环境与互联网企业信用管理纪律,破坏相关领域、销售市场的稳定经营秩序,严重损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详情如下:

涉案行为属于毁坏互联网信息生态环境的违纪行为

四被告在没有核查信息真实有效的情形下,根据征募兼职员工或自繁网络账号当做“网络水军”,以控制“网络水军”的形式对指定著作、商品进行有偿服务“转评赞”、“长直发”、“投诉”,其电影宣传删除的信息均非互联网用户的真实感受,却做到虚报顾客特定著作和产品影响力、曝光率、好评度,随便操纵就在恶意差评的负面影响等功效,毁坏身心健康、良性互联网信息具体内容生态环境保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具体内容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归属于毁坏互联网信息生态环境的违纪行为。

涉案个人行为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涉案个人行为破坏互联网信息生态环境保护,减少了社会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总体信任感,加剧了行政单位、服务平台、社会团体等各方社会主体严格监管、整治的压力,耗费了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涉案个人行为严重影响了销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违反了诚信为本标准,使诚信运营的投资者在不平等的互联网信息环境里处于弱势,激发“内部规模经济”的恶性循环,扭曲市场竞争公平公正,促使市场规律名存实亡,更容易危害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动能。

涉案个人行为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自主权、决定权。对于广大群众个人来说,虚报信息夺走了她们根据真正、全方位信息作出有效分辨的前提。广大群众因虚报信息欺诈所形成的认知能力、管理决策,还影响到价值导向与生活、相关工作的选择,虽单独损害看起来比较小,但累计起公益慈善损失巨大。

四被告具备为牟取暴利流量造假、散播虚报信息的有意

四被告对顾客指定信息真实有效不予以鉴别,组织“网络水军”对接单的电影宣传删除信息都不核查真实有效,主观方面具备流量造假、散播虚报信息的有意,且四被告根据专业化商业模式创新,产生分工协作的“组织结构”方式,在意识到所涉个人行为已被列为治理目标的情形下,仍然是谋取非法权益,从事网络虚报信息的黑灰产。

经审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方请求判令四被告从总体上分别个人行为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布道歉,删掉已公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有关互联网帐户,及其赔付公益性损害赔偿金,均符合规定,依法应予以推动,遂做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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